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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快递企业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23:53: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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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快递企业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快递企业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推进快递诚信体系建设,引导快递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加快科学发展,国家邮政局制定了《快递企业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快递企业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快递企业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快递诚信体系建设,引导快递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加快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工作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实施。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简称快递企业),按照服务品牌申请参加企业等级评定。
第四条 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工作设立等级评定指导委员会、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快递企业等级评定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快递企业等级评定机构,应当报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
等级评定指导委员会负责制定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办法和标准,指导和监督等级评定工作,受理和审议有异议的评定结果,以及其他需要审议的事项。
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由中国快递协会邀请有关专家组建,负责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协调、评议审定,并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快递企业等级评定机构的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快递企业等级评定机构负责向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本地区快递企业参加等级评定,并承担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按照快递企业经营范围和业务种类分为三类。一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或经营同城快递业务;二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快递业务;三是经营国际及港澳台快递业务。
本办法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进行等级评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或经营同城快递业务的企业等级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快递企业等级评定机构制定评定办法和标准,报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审批后实施。经营国际及港澳台快递业务的企业等级评定工作待条件成熟后再予实施。
第六条 快递企业等级评定由企业规模评定和服务评定两部分组成,快递企业应当根据自身情况,申请等级评定。
第七条 快递企业规模评定主要从企业的业务量、经营收入、自营网络覆盖范围等方面对参评企业进行综合评定,分为A型、B型、C型和D型四个等级。
第八条 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分型标准
(一)A型企业
1.年业务量4.5亿件以上;
2.年经营收入100亿元以上;
3.自营网络覆盖全国25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B型企业
1.年业务量2亿件以上;
2.年经营收入30亿元以上;
3.自营网络覆盖全国15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
(三)C型企业
1.年业务量8千万件以上;
2.年经营收入8亿元以上;
3.自营网络覆盖全国8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
(四)D型企业
1.年业务量8百万件以上;
2.年经营收入8千万元以上;
3.自营网络覆盖全国2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
本条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
第九条 快递企业服务评定从公众服务评价、服务时效、人员素质和信息化管理水平等方面对参评企业进行综合评定,分为五星、四星、三星、二星四个等级。五星级最高,依次降低。
第十条 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分级标准
(一)五星级企业
1.年度快递服务总体满意度得分在73 分以上;
2.本品牌网络内,重点城市间的快件全程时限72小时准时率在95%以上;
3.百万件快件用户有效申诉在10件以下;
4.快递业务员中,具备《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初级以上资格的不低于60%;
5.品牌所辖自营网点在省会、直辖市的覆盖范围达到100%;网点在省辖市的覆盖率在90%以上,其中,自营网点覆盖率应不低于50%。
6.工作日8:00至16:00时段内上门揽收时限不超过2小时;工作日8:00至16:00时段内到达投递站点的快件,完成指定地点的投递时限不超过3小时;
7.全年无休,节假日营业网点、运输网络和信息网络维持正常运行;
8.拥有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一站式办理咨询、揽收、查询和投诉处理;
9.企业网站首页明显标注有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能够提供对分支机构、收费标准、通达范围和服务时限等内容的搜索,以及提供快件查询功能;
10.快件跟踪信息保持动态更新,如有延时不超过3小时;
11.符合规定的快件信息上网率达到99%以上。
(二)四星级企业
1.年度快递服务总体满意度得分在70分以上;
2.本品牌网络内,重点城市间的全程时限72小时准时率在90%以上;
3.百万件快件用户有效申诉在15件以下;
4.快递业务员中,具备《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初级以上资格的不低于55%;
5.品牌所辖自营网点在省会、直辖市的覆盖范围达到80%以上;网点在省辖市的覆盖率在90%以上,其中,自营网点覆盖率应不低于50%;
6.工作日8:00至16:00时段内上门揽收时限不超过2小时;工作日8:00至16:00时段内到达投递站点的快件,完成指定地点的投递时限不超过3小时;
7.全年无休,节假日营业网点、运输网络和信息网络维持基本运行;
8.拥有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一站式办理咨询、揽收、查询和投诉处理;
9.企业网站首页明显标注有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能够提供对分支机构、通达范围和服务时限等内容的搜索,以及提供快件查询功能;
10.快件跟踪信息保持动态更新,如有延时不超过6小时;
11.符合规定的快件信息上网率达到98%以上。
(三)三星级企业
1.年度快递服务总体满意度得分在67分以上;
2.本品牌网络内,重点城市间的全程时限72小时准时率在85%以上;
3.百万件快件用户有效申诉在20件以下;
4.快递业务员中,具备《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初级以上资格的不低于50%;
5.品牌所辖自营网点在省会、直辖市的覆盖范围达到70%以上;网点在省辖市的覆盖率在85%以上,其中,自营网点覆盖率应不低于30%;
6.工作日8:00至16:00时段内上门揽收时限不超过3小时;工作日8:00至16:00时段内到达投递站点的快件,完成指定地点的投递时限不超过4小时;
7.工作日无休,节假日营业网点、运输网络和信息网络维持基本运行;
8.拥有区域统一客户服务号码,一站式办理咨询、查询和投诉处理;
9.企业网站首页明显标注有区域统一客户服务号码,能够提供对下属分支机构、通达范围和服务时限等内容的搜索,以及提供快件查询功能;
10.快件跟踪信息保持动态更新,如有延时不超过8小时;
11.快件信息上网率达到97%以上。
(四)二星级企业
1.年度快递服务总体满意度得分在65分以上;
2.本品牌网络内,重点城市间的全程时限72小时准时率在80%以上;
3.百万件快件用户有效申诉在25件以下;
4.快递业务员中,具备《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初级以上资格的不低于45%;
5.品牌所辖自营网点在省会、直辖市的覆盖范围达到50%以上;网点在省辖市的覆盖率在80%以上,其中,自营网点覆盖率应不低于20%;
6.工作日8:00至16:00时段内上门揽收时限不超过4小时;工作日8:00至16:00时段内到达投递站点的快件,完成指定地点的投递时限不超过5小时;
7.工作日无休,节假日网络维持主要线路的基本运行和信息网络的运行;
8.拥有城市统一客服号码,能够提供网络覆盖城市范围内的咨询、揽收、查询和投诉处理;
9.快件跟踪信息保持动态更新,如有延时不超过12小时;
10.快件信息上网率达到96%以上。
本条所称“以上”、“以下”、“不超过”“不低于”均包括本数。
第十一条 快递企业等级评定经过初评、复评两个阶段,结果由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对外公示和公告。快递企业等级评定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内对企业进行跟踪监测,对于没有持续符合相关等级评定标准的企业,可调整和变更其评定结果。
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对企业进行等级评定:
(一)公布《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实施细则》;
(二)受理企业申请,组织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三)按照评定标准进行评定,形成初评结果;
(四)公示初评结果。公示期内,对被举报的企业,组织核实举报信息,查证属实的,应当重新评定;
(五)初评结果公示期结束后,召开复评会议,形成评定结果和报告;
(六)对评定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等级评定指导委员会提出异议申请,由等级评定指导委员会组织审议和仲裁,形成最终评定结果;
(七)向企业出具等级评定报告,通过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网站(中国快递协会网站)或媒体向社会公告最终评定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等级评定证书和牌匾。
第十三条 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应当通过其网站,为社会公众提供快递企业等级评定有关情况的查询服务,公众可以查询等级评定结果,以及等级评定有效期内企业等级变动情况等。
第十四条 等级评定指导委员会要加强对等级评定工作的监督,发现问题要责令改正。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要加强对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组织评定工作,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快递企业等级评定机构有关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快递企业等级牌匾、证书由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统一制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等级评定指导委员会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创建信用社区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创建信用社区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十政办发[2005]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十堰市创建信用社区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十堰市创建信用社区工作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改善十堰金融环境,倡导诚实守信的良好风尚,争创A级金融信用市,推行"正向激励"机制,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的
  通过开展创建信用社区工作,强化城市社区居民的诚信意识,营造和谐社会氛围,推动我市信用环境建设,早日实现十堰A级金融信用市创建目标,解决社区居民、个体工商户、下岗失业人员、贫困学生等小额信用贷款难问题,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进步。
  二、工作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2005年上半年)。组织召开全市创建信用社区动员大会,利用新闻媒体组织开展信用社区建设宣传和信用知识普及活动。各县市区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要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宣传,组织居民学习信用社区建设知识,了解信用社区建设目的、方法和步骤,讨论并提出创建意见和建议,形成人人关心支持信用社区建设的氛围。金融、工商、民政、财政和劳动保障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指导社区居民创建工作。今年6月为全市创建"信用社区"宣传月。
  (二)试点阶段(2005年下半年)。2005年7月,在十堰城区和县市各确定一到两个社区进行试点。民政部门、街办、社区和社区内各金融机构负责人组成工作小组,组织制定、落实创建信用社区方案,并做好宣传、初评和上报工作。
  (三)全面推广阶段(从2006年始)。在总结试点经验,完善创建办法的基础上,用两到三年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广创建信用社区工作。促进社区文化、精神文明、环境卫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全面发展。
  三、信用社区的评定办法
  (一)评定程序。(1)由各县市区信用环境办公室、街道办事处、金融机构联合对社区的信用状况进行初评;(2)市信用环境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级金融机构对初评情况进行复评,符合条件的,由市信用环境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政府认定授牌。
  (二)评定条件。1、领导重视,组织机构落实,工作计划明确。各县城关镇、市区街道办事处要督促指导社区依法健全社区自治组织,成立创建信用社区管理委员会,每年组织一到两次大型宣传活动;2、社区信用户创建要达到一定比例,信用户的授信额和贷款额有较大幅度的提高;3、社区内不良贷款、逃废债等情况清楚,并登记造册,有化解办法,不良贷款额有一定幅度的下降(具体评定办法另定)。
  四、信用户的评定程序
  (一)评定对象:社区内已贷款或有贷款意愿的居民、个体工商户等;
  (二)评定机构:为社区提供服务的各金融机构负责人;
  (三)评定与公布:各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评定,报评定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布;
  (四)授信:申请人签署创建信用社区承诺书,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评定对象颁证、授信。
  金融机构将评定对象的个人资信情况纳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实行全国联网。
  五、信用户的评定条件
  (一)信用个体工商户
  1、申请人信誉良好,无拖欠银行到期贷款和各项税费,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
  2、申请人有一定的家庭财产(包括不动产);
  3、申请人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自有资金达到50%以上;
  4、申请人生产经营状况良好;
  5、申请人没有造假、掺假、售假记录,无涉黄、涉赌恶习等;
  (二)信用居民的评选条件
  1、申请人信誉良好,不拖欠银行到期贷款和各项税费,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
  2、申请人有一定的家庭财产(包括不动产);
  3、申请人有固定的职业和收入;
  六、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信用社区是我市争创"A级金融信用市"的重要工作内容,各街道办事处、工商、财政、民政、劳动保障、金融机构等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负其责,结合实际,突出创建重点,抓好工作落实。
  2、注重协调配合。创建信用社区工作内容多、任务重、涉及面广,各部门要相互支持、紧密配合,加强沟通与协调,形成创建合力。同时,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形成强大声势,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
  3、充分利用数据库信息,认真组织评定。评定领导小组及各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的信息,严格按照《十堰市创建"信用社区"工作实施办法》的标准,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评定,确保评定工作顺利开展。
  对参评工商户划分为A级、B级、C级、D级四个等级,结合不同地区实际,给予不同的授信额度。对参评居民划分为A级、B级、C级、D级四个等级,根据不同地区实际给予不同的授信额度。
  申请助学贷款必须是社区内在读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品德优良,学习刻苦,成绩较好,能够正常完成学业且经济确实困难的家庭。



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民发〔2003〕148号 2003年10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农村改革的逐步深入,作为农民进入市场重要组织形式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应运而生。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这一组织形式对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3〕3号)的精神,促进农民专业经济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作用,加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反复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民政部制定了《关于加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的有关精神,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切实做好当地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





关于加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3〕3号)的精神,充分发挥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作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现就加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几年,我国广大农村出现了一种新型的农民自愿组成的互助合作性组织??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这类协会采取会员制的方式,吸收从事同一专业的农民作为会员,由协会提供产、供、销过程中的服务,组织会员在产前、产中、产后等环节上进行合作。它集科技推广、技术服务、信息提供、农产品产供销服务为一体,以市场为导向,进行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这种新型的农民互助合作组织一出现就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受到了广大农民的普遍欢迎和当地党政领导的高度重视。实践证明,这类组织有利于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市场化、产业化的发展;有利于农业科技成果的示范推广和农产品、农业技术的对外交流;有利于引导农民合法经营、勤劳致富,提高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有利于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实现小生产与大市场的对接,提高经济效益,抵御市场风险;有利于加快农村城镇化进程和我国现代化建设步伐。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产生和发展,是我国民间组织在基层出现的新生事物,如何及时对其进行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是民政部门面临的一项新的课题,也是十分重要的任务。各级民政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重要意义,坚持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并重的方针,大胆探索,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促进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健康有序发展,使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成为深化农村改革,解决“三农”问题的有效组织形式,充分发挥其在我国农村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二、简化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登记的条件和程序

目前,各地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还处于探索发展阶段,尚不够成熟。大部分协会人员少、规模小、注册资金不足。对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登记管理工作应本着与时俱进、求实创新的精神,在不违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本精神的基础上,可以适当放宽登记条件,简化登记程序。

(一)登记范围:县(市、区)、乡(镇)、村三级区域内,在农业、林业、牧业、渔业、水利、科技等领域服务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销售等方面的各类农村专业经济协会。

(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县(市、区)区域内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相应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村区域内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相应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以上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均为县级民政部门。

(三)登记条件:县(市、区)、乡(镇)、村区域内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注册资金应不低于2000元,有规范的名称、固定的场所、一定数量的会员、相应的组织机构、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人员,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登记程序:对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登记可以适当简化程序。具备成立条件,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可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对乡(镇)、村区域内的协会可免于公告。

在执行上述规定的过程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要明确登记范围,区分不同组织的性质,坚持社会团体的非营利性目的,对公司、合作社等企业性组织不宜作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进行登记,要鼓励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取得收入,根据民政部、国家工商局《关于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社发〔1995〕14号)的规定兴办经济实体。要注意规范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名称,以产品特征、技术特征或生产方式、流通方式命名。要坚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发挥民政部门的职能作用。

三、加强对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培育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中产生的新事物,各级民政部门应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积极协调当地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加大对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培育力度,有组织、有计划地做好培育发展工作。按照边发展、边规范、边登记的原则,做到成熟一个、登记一个、规范一个。要集中精力培育和发展一批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对当地经济发展有影响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对组织机构健全、活动规范、作用明显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要认真总结经验,抓好典型宣传工作,发挥其示范作用,推进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整体水平的提高。要支持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自律机制、民主决策机制,实行民主管理,做到民办、民管、民受益。要加强调查研究,注意发现和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促进我国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健康有序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