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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巢湖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20:44: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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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巢湖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巢湖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巢湖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日





巢湖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强化行政责任制,提高行政效能,确保政令畅通,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对象,是指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开发区管委会行政主要负责人(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和各县、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行政问责制,是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对行政问责对象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和区域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政令不通、秩序混乱、效能低下,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工作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前款所称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 行政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问责与整改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问责对象应当严格履行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各项职责,积极主动、优质高效地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严格依法行政,主动接受监督,认真配合问责工作。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五条 行政问责对象违反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要求,发生决策失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涉及本地区、本系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决策造成重大失误的;

  (二)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未按照规定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公开形式听取意见,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导致群众集体上访的;

  (三)因决策失误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生态环境破坏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六条 行政问责对象违法行政,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制定、发布与上位法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

  (二)违法设定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

  (三)在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土地出让等过程中,不依法进行招投标或不履行招拍挂等法定程序的。

  第七条 行政问责对象效能低下,执行不力,影响政令畅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政府工作报告》中规定的工作任务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决定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的;

  (二)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任务未完成,影响全局工作进程的;

  (三)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或对企业、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及时改进,拖延懈怠、推诿塞责的;

  (四)不办理、不认真办理或拖延办理人大代表建议、议案和政协委员提案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案件的。

  第八条 行政问责对象因责任意识淡薄,侵害公共利益或管理相对人利益,造成重大事件或不良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在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特大事故、重大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上访事件等事关国家利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危的紧急时刻,不及时到现场,不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进行有效处理的;

  (二)未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或对重大公共安全、生产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治的;

  (三)瞒报、谎报、虚报、迟报突发公共事件、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疫情或其他重大情况、重要数据的。

  第九条 行政问责对象治政不严,监管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所在领导班子成员发生或直接管辖的下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连续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

  (二)因监管不力,一年内所属单位工作人员出现三人次以上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年度目标考核不合格或政风、行风评议结果居不满意等次的;

  (四)弄虚作假,虚报瞒报,骗取荣誉或逃避责任的;

  (五)私设“小金库”,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国债、救灾、扶贫、教育等专项资金的。

  第十条 行政问责对象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问责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三章 问责程序与方式

  第十一条 问责信息来源: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署名的举报和申诉;

  (二)上级领导机关的指示、批示;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

  (四)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提出的问责建议;

  (五)司法机关、仲裁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

  (六)监察、审计、信访、行政服务中心、政府法制、政府督查等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

  (七)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

  (八)有关工作考核结果;

  (九)其他问责信息来源。

  第十二条 问责方式:

  (一)限期整改;

  (二)责令在市政府会议上作出书面检查;

  (三)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或责令在市级媒体上公开道歉;

  (四)诫勉或效能告诫;

  (五)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六)责令停职检查;

  (七)责令辞职;

  (八)建议免职。

  问责方式可以单处或者并处。采用前款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方式问责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问责程序由市长决定启动。根据有关信息来源,行政问责对象可能存在有应当问责情形的,市长(可委托副市长,下同)可根据问责情形及监督机关归口职责,责成市监察、审计、信访、行政服务中心、政府法制、政府督查等机关(下称问责调查机关)等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 问责调查机关一般应当在30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向市长报告调查结果。需要问责的,提出问责的具体建议;不需要问责的,提出不予问责建议。

  第十五条 市长在接到调查报告后15日内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作出问责或不予问责的决定。

  第十六条 行政问责对象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查。市长决定复查的,可由原问责调查机关或重新组成复查机关(下称问责复查机关)进行复查,并在20日内提交复查报告。

  复查期间,经市长决定,可以暂停原决定的执行。

  第十七条 市长根据复查报告,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原调查报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原问责决定继续执行;

  (二)原调查报告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但情节轻重有偏差的,改变追究责任方式;

  (三)原调查报告有重大错误的,终止原问责决定。

  作出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复查决定的,由市长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第十八条 问责调查和复查期间,应当听取问责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九条 行政问责调查和复查实行回避制度。有关工作人员与行政问责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问责决定和问责复查决定应当由问责调查机关或问责复查机关负责拟制,经市长批准后,采取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同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送任免机关或向有关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已受到纪检监察机关行政处分的行政问责对象,市长仍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方式问责;在问责过程中,如问责情形涉嫌犯罪的,问责调查机关和复查机关应当及时向市长报告,并按照程序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试行办法执行或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发生本试行办法规定的问责情形的,由市人民政府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问责建议。

  第二十三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被担保的注册资金不实担保人应承担什么责任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被担保的注册资金不实担保人应承担什么责任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答复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被担保的注册资金不实担保人应承担什么责任的请示》〔局函(1992)3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资金担保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出具的保证被担保人资金真实性的文件……担保人承担因不真实的保证而产生的责任。”因此,当被担保人的出资额与其申请的注册资金额相符时,担保人的担保应视为真实保证,
当被担保人没有出资行为或出资额低于其中申请的注册资金额时,担保人的担保应视为不真实保证。担保人承担因不真实的保证的责任,仅限于与被担保人的注册资金数额相当的债务,而不能承担被担保人在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一切债务。



1992年7月4日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第四批取消下放和移交社会中介组织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第四批取消下放和移交社会中介组织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漯政〔2003〕9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现将《漯河市人民政府第四批取消下放和移交社会中介组织的行政审批事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和调整后的落实及有关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凡是取消的审批事项,要坚决停止审批,对取消审批后仍需监管的事项,要切实加强后续监管,防止出现管理失控和管理脱节;凡是下放县、区的审批事项,要坚决下放,并做好衔接工作,避免造成工作疏漏;凡是移交社会中介组织办理的事项,要坚决交出去,并积极主动地做好社会中介组织的培育、发展和完善工作,使其更好地履行移交事项的办理职责。

  各县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职能转变力度,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效率,推进依法行政和勤政廉政建设,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为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做出新的贡献。

  漯河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漯河市人民政府第四批取消、下放和转移社会中介组织的行政审批事项

  (共154项,其中取消133项,下放9项,移交12项)  

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取消8项1、市权限内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及非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2、利用国际商业银行贷款项目审核3、民用爆破器材价格的审核4、报刊、中小学辅助教材价格审核5、广告业价格的备案6、旅栈业价格标准审批7、拆迁补偿价格标准审批8、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标准审批

  二、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取消6项1、重要工业品进口审查2、纺织品被动配额指标审核3、联合运输业经营许可审核4、旧货市场设立审批5、企业与外商合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6、市区商品批发市场建设审核

  移交1项

  室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核准(移交中介组织)

  三、市教育局

  取消4项1、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基地审批2、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登记核准3、中师、教师进修学校学生毕业证核准4、中师、教师进修学校学生学籍备案

  四、市科学技术局

  移交2项1、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移交行业组织)2、科技成果的鉴定(移交中介组织)

  五、市公安局

  取消10项1、娱乐场所设立治安审核2、典当、拍卖、多色复印、旧货经营、汽车回收、废金属收购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3、经济民警队设立审核4、入漯消防产品备案5、灭火器维修许可审批6、经销管制刀具、购买特种刀具审批7、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准运证审批(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4号规定,经贸、交通等部门将从不同环节,采用新的管理手段实施监管)8、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4号规定,经贸、交通等部门将从不同环节,采用新的管理手段实施监管)9、建筑消防设施专项工程安装、维修、检测许可证审核10、按摩服务场所设立审核

  下放2项1、户口准迁证(下放县、区)2、驽的制造、销售和驽射项目的开办(下放县、区)

  六、市民政局

  取消2项1、殡仪馆、火葬场规格等级备案2、成立国内婚姻介绍机构审批

  七、市司法局

  取消3项1、法律援助律师执业证2、社会法律服务咨询机构的设立3、法律援助执业证

  八、市财政局

  取消3项1、事业性票据印刷审批2、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立审批3、企业提取折旧修理费用审批

  九、市人事局

  取消4项1、市直事业单位工效挂钩审批2、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审批3、实行企业管理(不受财政资金补助)的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计划审批4、国家公务员培训结果备案

  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取消4项1、招用人员广告核准2、餐厅服务员、家政服务员、保育员的就业准入审批3、基本医疗保险使用医院制剂的目录及给付比例备案4、各县、区医改方案审批

  十一、市国土资源局

  取消1项

  种植养殖业用地

  移交1项

  土地评估机构资质(移交中介组织)

  十二、市建设委员会

  取消11项1、城市公共客运车辆入户、转让、更新审批2、城市供水企业资质审核3、燃气、热力企业资质审核4、燃气供应企业及分销站点的变更、分立、合并、停歇业审批5、房屋装饰装修审批6、项目经理资质核准及调动备案(由注册建造师代替,并设过渡期)7、概算员资格证审核8、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审核9、建设工程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招标代理合同备案10、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资格审查11、城市车辆清洗站设立审批

  十三、市环境保护局

  取消2项1、生态污染防治项目初审2、ISO14000认证初审

  十四、市交通局

  取消10项1、道路客货运输企业经营资质(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除外)审核2、道路货物运输线路审批3、跨区道路零担货运班线审核4、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质审核5、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审核6、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信登记备案7、干线公路路林采伐更新审批8、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备案9、交通物流业务审批10、大型物件运输资格许可审批移交2项1、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移交中介组织)2、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移交中介组织)

  十五、市房产管理局

  取消6项1、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审批2、职工个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审批3、房屋修缮企事业单位资质审批4、房产中介机构设立核准及房屋中介人员资格审批5、房屋租赁核准(含公房租赁)6、县、区房改实施方案备案

  移交1项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移交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

  十六、市水利局

  取消3项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审批2、占用市管及跨县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3、凿井许可(并入取水许可)

  移交1项

  水井凿井工程队乙级资质(移交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

  十七、市农业局

  取消2项1、肥料质量合格证2、兼职、专职植物检疫员资格审核

  十八、市林业园艺局

  取消2项1、城市公共绿地工程设计方案审批2、森林植物检疫员资格审核下放1项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育许可(下放县、区)

  十九、市畜牧局

  取消3项1、种畜禽广告核准2、进口饲料审核3、饲料产品企业标准备案

  下放3项1、动物防疫合格证(下放事业单位)2、国内异地引进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检疫(下放事业单位)3、人工授精资格证(下放县、区)

  二十、市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

  取消3项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本地以外的分支机构的审核2、接受联合国发展系统、政府间与国际民间组织对华无偿捐助与捐赠审核3、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审核

  二十一、市粮食局

  取消3项1、粮食收购许可审批2、储备粮轮换、调拨审核3、系统内新建项目“三同时”方案备案

  二十二、市文化局

  取消5项1、个人营业性演出许可审批(不含涉外)2、专营内销文物门市部的设立审批3、文物商店跨区收购文物审批4、举办大型文艺活动审批5、书报刊零售、出租经营资格审批

  二十三、市广播电视局

  取消2项1、有线电视工程设计、安装单位资质许可审核2、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单位资质许可审核

  二十四、市体育局

  取消4项1、普通级体育传统学校设立审批2、省级体育传统学校设立审核3、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设立审核4、体育经营活动审批(不含危险性项目)

  移交2项1、武术教练员、拳师、健身气功辅导员等级评定(移交中介组织)2、武术段位(移交中介组织)

  二十五、市卫生局

  取消7项1、餐饮业卫生许可证审批(统一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2、游泳场所卫生许可证审批(统一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3、区域中小学及托幼园所保健机构设立审批4、传染病防治责任范围划定审批5、医疗机构分类审核6、传染病管理监督员资格审核7、传染病管理检查员资格审批

  二十六、市审计局

  取消1项

  国有、集体企业购买小汽车

  二十七、市民族宗教局

  取消1项

  成立地方宗教团体的审核

  二十八、市旅游局

  取消1项因公出国(境)护照及往来港澳通行证备案移交2项1、二星级以下旅游涉外饭店审批(移交中介组织)2、三星级以上旅游涉外饭店审核(移交中介组织)

  二十九、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取消1项

  人防工程建设使用防护产品及防水材料准用证备案

  三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取消3项1、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审核2、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生产审核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资格核准

  三十一、市国家税务局

  取消1项

  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科研单位的认定审核

  三十二、市地方税务局

  取消1项

  屠宰税的减免

  三十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取消7项1、印制普通商标单位证审批2、印制烟草、人用药品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审核3、印制商标单位证书验证核准4、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5、经济合同鉴证6、重合同守信誉企业核准7、设置广告显示屏审批下放2项1、印刷品广告审批(下放县、区)2、店堂广告审批(下放县、区)

  三十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取消3项1、锅炉化学清洗单位资质审核2、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证书审批3、厂内机动车车辆注册登记备案

  三十五、市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

  取消4项1、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审核2、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审核3、原产地标记注册审核4、认可实验室注册审核

  三十六、市农业机械管理总站

  下放1项

  农机跨区作业队资格认定及核发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证(下放县、区)

  三十七、市盐业局

  取消1项

  食盐批发许可审核

  三十八、市残疾人联合会

  取消1项

  残疾人优惠证